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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结构工程的钢材确认与代用原则

所属分类:行业新闻    发布时间: 2020-11-12    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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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选用钢材的钢号,根据设计对钢材的性能要求进行采购。所采用的钢材须附有钢材的质量证明书,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。钢材代用须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,并办理书面代用手续后方可实施代用,钢材的确认与代用原则如下:

(1)钢号虽然满足设计要求,但生产厂提供的材质保证书中缺少设计提出的性能要求时,应做补充试验。如钢材缺少冲击、低温、冲击试验的保证条件时,应做补充试验,合格后才能应用。

(2)钢材性能虽然满足设计要求,但钢号的质量(指标)优于设计提出的要求时,应经过设计同意并办理代用手续,保证钢材代用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。普通低合金钢的相互代用,如Q390钢代用Q345钢等,要更加谨慎,除机械性能满足设计要求外,在化学成分方面还应注意可焊性。重要的结构要有可靠的试验依据。

(3)钢材的钢号和性能都与设计提出的要求不符时,如Q235钢代用Q345钢,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,按钢材的设计强度重新计算,根据计算结果改变结构构件的截面、焊缝尺寸和节点构造。

(4)钢材的化学成分检测值允许与规定的标准数值有一定的偏差,允许偏差参见表1-6。

表:钢材化学成分允许偏差

(5)钢材机械性能所需的保证项目仅有一项不合格者,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:

①当冷弯合格时,抗拉强度的上限值可以不限;

②伸长率比规定的数值低1%时,允许使用,但不宜用于考虑塑性变形的构件;

③冲击功值按一组3个试样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,允许其中1个试样的值低于规定值,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%。

(6)当采用进口钢材时,除应验证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是否满足相应的外国标准,还要验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

(7)钢材的规格尺寸与设计要求不同时,须经设计计算后才能代用。

(8)如钢材品种、规格供应不全,可根据钢材选择的原则调整并办理设计变更。一般情况下,建筑结构对材质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:①受拉构件高于受压构件;②焊接结构高于螺栓或铆钉连接的结构;③厚钢板结构高于薄钢板结构;④低温结构高于常温结构;⑤受动力荷载的结构高于受静力荷载的结构。

(9)桁架结构中上弦、下弦、腹杆可用不同钢种的钢材。

(10)含碳量高或焊接困难的钢材,可改用螺栓连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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